陈绍霞:红利税减免对谁不公?
红利税减免对谁不公?
—那些年我们一起期盼的红利税减免
按语:
优化资源配置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然而长期以来炒小、炒差、炒新、炒各种虚无缥缈的概念成为A股市场主流,我国股票市场呈现出劣币驱逐良币、资源配置逆向化的乱象。
有什么样的市场,就会有什么样的投资者,制度性缺陷引发市场估值体系扭曲是导致这一乱象的根源,由红利税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自本篇开始,笔者将就红利税问题撰写系列专题分析文章,探讨红利税的问题与弊端。旨在抛砖引玉,期待市场各届共同关注与支持,推动红利税免征早日落实。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 其中要点之一是“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为落实“国九条”,有关部门成立了相关专题小组,研究“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我国社会公众投资股票市场的税收只涉及印花税和红利税,由于印花税针对交易行为征税,税率高低对股票投资价值并无实质影响,而减免红利税,投资人实际的现金红利收入将会显著增加,有利于提升蓝筹股的投资价值,引导长线投资资金入市。因此,国九条发布后,市场各方反应热烈,投资者热切期盼红利税免征。
红利税关键的问题在于,市场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负不同,只有A股的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才须缴纳红利税,有违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司制企业所分配的红利属于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红利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加重了相关纳税人的负担,也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理论和实证分析均表明,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分红越多、参与分红的投资人的亏损越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对现金分红失去兴趣,热衷于追逐高送转游戏,不利于市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
2005年6月,上证综指在历经五年熊市后击穿千点关口,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将投资人从上市公司分红所得应缴红利税减半征收。虽然税负减半,但与投资人所期盼的免征红利税的目标仍相差甚远。
自2004年初国九条发布以来,红利税免征一直为广大投资者所期盼,尤其是2008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再度陷入漫漫熊市,股市投资者损失惨重,免征红利税的呼声四起。近年来,证监会高层也响应投资者的呼声,呼吁减免红利税:
2010年3月“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向“两会”提交了“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建议免征红利税。
今年“两会”期间,包括前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和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等多位代表委员也提议免征红利税;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在人民网回答网友问题时,对于网友提到的分红扣税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非常关注,为适应市场变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自2004年初国务院出台“国九条”,要求“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至今已8年有余。期间,证券交易印花税已由当初的双向3‰征收调整为单向1‰征收(只对卖出方征收),红利税实缴税率于05年6月由20%调整为10%,此后多年来,虽然市场各方一直期盼红利税免征,虽然管理层也表示,一直非常关注并积极协调,但是,迄今尚无结果。红利税免征似乎阻力重重。
笔者查阅媒体有关红利税文章显示,反对红利税免征的理由主要包括:
红利税并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对上市公司股东免征红利税,对非上市公司不公平
免征红利税后上市公司大小非受益更多
免征红利税,造成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税负不公
免征红利税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看上去似乎都有道理,但细作分析,实际上似是而非,并不足以成为红利税不能免征的理由。
红利税是否重复征税?
由于公司制企业所分配的红利属于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因此,企业向其个人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扣缴的红利税确实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为了清晰地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在此不妨举例说明:
假设某家族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息税前利润60万元。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拟扩大投资规模,新增投资300万元,新项目预计可产生息税前利润60万元。该家族企业面临两种选择:
1)向该企业新增股权投资300万元,注册资本相应增加300万元(为便于分析,项目产生的净利润全部以现金红利形式分配给股东);
2)以债权投资方式向该企业注入资金300万元,企业新增负债300万元(为便于分析,项目产生的新增息税前利润全部以利息形式支付给投资人)。
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股息税、利息税等个人所得税率均为20%。由于注资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这两种注资方式下,企业新增的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均为60万元。但是下面的分析将显示,由于两种注资方式下税负的不同,投资人由此可获得的现金流将大相径庭:
在股权投资方式下,新项目增加息税前利润60万元,利息支出为0,税前利润为60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60×25%),净利润为45万元(60-15);当企业将45万元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时,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红利税9万元(45×20%),因此,投资者投资该项目最终获得现金流36万元(45-9)。
在债权投资方式下,新项目增加息税前利润60万元,向投资者支付利息60万元,项目税前利润为0(60-60),企业所得税为0,净利润也为0,投资者收到60万利息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税12万元(60×20%),投资者实际获得现金流48万元(60-12)(详见下表)。
表、投资者税费、现金流比较(单位:万元)
项目 |
股权投资 |
债权投资 |
息税前利润 |
60 |
60 |
利息支出 |
0 |
60 |
利润总额 |
60 |
0 |
企业所得税 |
15 |
0 |
净利润 |
45 |
0 |
股息 |
45 |
0 |
个人所得税 |
9 |
12 |
投资人现金流 |
36 |
48 |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同一新项目,息税前利润同为60万元,以股权方式投资时,投资者可获得现金流36万元,而以债权方式投资,投资人可获得现金流48万元,后者较前者多12万元。
造成上述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以股权方式投资的情形下,对于60万元的息税前利润,投资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个人所得税9万元;以债权方式投资的情形下,当60万元息税前利润全部以利息支出方式支付给投资人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股权投资方式下由于同时缴交企业所得税和红利税,投资人现金流大为缩水。
上述分析清晰地表明,在债权投资方式下,由于企业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投资者在获得利息收入时仅缴纳利息税,而在股权投资方式下,企业派发现金红利是对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分配,现金分红时再缴纳红利税,投资者实际上承受了双重税负。由此可见,红利税是重复征税,加重了投资人税负。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前银行存款利息是免税的,从近年来陆续曝光的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也可以看出,企业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时,并不扣缴利息税,迄今亦未见税务部门针对民间借贷利息查征利息税的报道。虽然相关税法并未明确免征民间借贷的利息税,但在实务操作中,民间借贷利息应是免征利息税的。
考虑到民间借贷实际上免征利息税,在上述案例中,债权投资方式下,投资人的实际税费为0,债权投资人可获得现金流60万元,而股权投资方式下由于双重纳税,投资人可获得现金流仅为36万元,远低于债权投资方式下的投资人。
对公众股投资者免征红利税,对非上市公司不公平?
对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免征红利税,会对非上市公司产生不公平吗?从表面上来看,确实如此。如果仅对上市公司的公众投资者免征红利税,那么意味着,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享受同等待遇,由此产生新的不公。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不难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投资者往往同时也是企业的高管,对企业的投融资及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因此,他们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双重纳税问题。如笔者上述案例所示,其投资者甚至可以通过债权方式投资实现0税负。
2009年7月新股IPO恢复以来,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新股上市前依法纳税的合规性审查。招股说明书显示,一些企业在上市前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并未扣缴红利税。为了谋求上市,部分企业在上市前补缴了税款,部分企业并没有补缴,仅作出相关承诺,并成功获准发行上市。
如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称:“本公司在2001年7月、2002年6月、2003年6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先生已书面承诺,如发生追缴2001年7月、2002年6月、2003年6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的情形,×××先生保证应纳税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应纳税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先生全部承担。”
由此可见,如果不谋求上市,这些企业向个人股东现金分红,也许永远不必缴纳红利税。
而对于股票市场社会公众投资者而言,当其买入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后,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不拥有任何话语权,即便所持股票相应的上市公司被其大股东在上市前注水、乃至上市后掏空,投资人亦无可奈何,更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规避税费,一旦所持股票宣布实施现金分红,相关红利税则被无条件扣缴。
面对红利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唯一可选的方式是用脚投票,在实施现金分红前卖出相应股票。由于现金分红扣缴红利税,即使分红除权日股票价格不下跌,个人投资者也会由于缴纳红利税而出现亏损,分红越多,亏损越大;笔者在“不公的红利税”一文中对2004年50红利成份股现金分红除权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统计分析显示,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不仅承受缴税而产生的隐性亏损,而且还会承受除权日股价下跌的损失。因此,分红前卖出股票,是明智的选择。这也使得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失去兴趣,反而热衷于追逐并无实际意义的高送转概念炒作,助涨了市场投机炒作之风。
因此,综合考虑当前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现状及税费结构,对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免征红利税,有其合理性,虽然形式上看对非上市公司形成不公,但实质上并非如此。
免征红利税后上市公司大小非受益更多?
有媒体分析认为,由于上市公司大小非持有上市公司大多数股票,因此,免征红利税,大小非因此受益更多。这一观点貌似有理,其实并不准确。
一方面,上市公司大小非主要以法人股股东形式出现,红利税属个人所得税,法人股股东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须缴纳红利税,因此,红利税免征与否,与这些大小非无关。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创业板、中小板的扩容,部分上市公司的大小非确实以个人股股东的身份出现。如果不加区别地对所有自然人股东免征红利税,上市公司大小非自然人股东确实将因此大为受益。
2004年出台的“国九条”强调“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并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大小非股东,近年来这一政策基调没有改变,主要是考虑了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中国股市发展的贡献以及中国股市长期以来低投资回报率的现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资。
因此,只要对免征红利税的对象设置一个范围,即对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及股票投资基金免征红利税,那么,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就不会因此成为免征红利税的受益者。
免征红利税,会造成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税负不公吗?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是平等的,都应该缴纳所得税。分红所得独享免税,会造成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税负不公。
个人认为,这一观点,看不去似乎很有道理,其实不然。
劳动所得,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即广大工薪阶层的工资性收入。去年9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税率也进行了调整。尽管如此,目前工薪阶层的税负依然偏高。但这是否应成为红利税不能免征的理由呢?
中登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截止今年5月末,沪深股市股票账户开户总数已达16812万户,考虑到众多投资者通过申购股票投资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可以说,当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工薪阶层家庭都已进入股票市场投资。
统计数据还显示,截止今年5月末,账户市值10万元以下的账户占比84.67%,账户市值1000万元以上的占比仅为0.03%。可见,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主要为广大工薪阶层。真正的富人很少进入股票二级市场,如果富豪有意染指股票市场,通常也不必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坐等微薄的分红,而是通过借壳上市或者直接通过IPO上市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我国工薪阶层之所以会成为股票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 买房买不起,实业投资也困难重重,有限的积蓄存在银行,则眼睁睁看着被通胀侵蚀、贬值,而股票市场进入的门槛很低,几千元资金就可开户买卖股票。面对未来巨额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养老支出,工薪阶层又不得不考虑投资保值增值,股票投资成为工薪阶层银行储蓄之外的主要投资理财方式。
虽然当前大多数工薪阶层家庭都已进入股票市场,但是,正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两会”期间回应投资者问题时所言,由于市场体制和机制性问题,我国股市长期以来回报率低下。虽然过去十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投资者期待通过投资股市分享经济增长成长的努力却难以如愿以偿,当前上证指数再次回到十年前,大多数投资者亏损累累,而所获得的微薄的现金分红却遭遇红利税侵蚀。
由于股票市场大多数个人投资者为工薪阶层,作为股票市场红利税纳税人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也是工资、薪金所得等劳动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强调非劳动所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公平,并以此认为不应免征红利税,实际上是要求广大工薪阶层在承受了高额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后,当他们从税后工资性收入中拿出有限的积蓄投资于股票时,也必须承受较高的红利税。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吗?对于广大工薪阶层而言,因为他们的工薪所得税负高,为了保持公平,他们投资股票所得现金分红也应缴纳较高的红利税。这是什么逻辑?难道这样就实现了我们的社会公平?
笔者认为,不考虑当前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以及股票市场长期以来低回报率的现状,片面强调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税负的公平性,以此为理由反对免征红利税,并不能保障社会公平, 反而因此加重了工薪阶层总体的税费负担。考虑到这一点,更应对公众投资者免征红利税。
免征红利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甚微
笔者统计了2011年A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2011年度现金分红累计为5574亿元,其中面向A股投资者分配现金红利4287亿元(其他为向H股、B股分红)。
根据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信息,截至2011年年底,自然人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比26.5%,企业法人占比为57.9%。由此可知,自然人股东与基金合计持有的A股市值占比低于42.1%,如果剔除大小非自然人股东持仓市值,则实际占比更低。
假设A股市场现金分红比例占比与持仓市值占比相同,涉及免征红利税的自然人股东及基金获得的现金分红占A股市场全部现金分红的比例为40%(实际数据应大幅低于40%),则2010年全年相应分红总额1715亿元,以10%的实缴税率计,则由于给予公众投资者和基金免征红利税优惠,减少的税收金额为171。5亿元。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103740万元,免征税额占比仅为0.17%。由此可见,免征社会公众投资者和基金投资股票的红利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总体影响甚微。
自2004年以来,红利税减免的呼声几乎每年都成为“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也明确表示,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如今上市公司2011年度现金分红已接近尾声,红利税减免依然千呼万唤未出台。
考虑到减免A股投资者的红利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公平市场税负,同时,随着红利税的减免,蓝筹股的投资价值会相应得到提升,在当前A股市疲弱不堪的市况下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当前上市公司2011年度现金分红已接近尾声,分红扣税打击市场投资信心,红利税减免宜尽快推出。
来源:陈绍霞的博客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aa97ffd001010yg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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